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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期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31 23:23:21    

工程建设工期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约定工期

定义:约定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

确定方式

总日历天数:合同中直接约定完成工程所需的总天数。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分别约定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两者之间的期间即为约定工期。

约定方式:通过招投标等过程,发、承包双方以定额工期为基础,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施工组织计划和技术方案,评估施工难度,最终确定约定工期。

开工日期

一般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若承包人提前进场施工,且双方同意以开工通知为准,则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确认。

若未发出开工通知,则需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来确定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被认定合格的日期。

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若工程交接完成且未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已擅自使用工程,则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实际工期

定义:实际工期是指一项工程从开工之日至工程按约定的质量要求全部建成投产时所经历的时间。

计算方式

日历工期: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

实际工期: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

工期调整

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些工期变化调整因素和事件,如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变更等。

协商确定: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总监理工程师确定或参考工程所在地工期定额标准等方式来确定合理工期。

特殊情况处理

改建、扩建、维修、技改工程:这些工程难以参考定额标准确定工期,可以参考新建工程的工期定额并适当下浮,同时结合竞拍、市场调研、咨询等方式确定施工所需的合理工期。

重污染天气应急停工: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施工工期应连续计算,不考虑法定节假日及遇大型活动政策性停工等因素。若因重污染天气应急停工,则应扣除停工天数。

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建设工期,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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