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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名词解释是什么(【法律常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及赔偿范围)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1 10:36:30    

一、附带民事诉讼指的是

公安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当人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1)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2)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注意】: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之内,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三、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范围:

①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②被害人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取得的物质利益,不予赔偿

③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④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总结:不予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失、可得利益、引民纠纷、占有处置、职务犯罪都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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