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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法律有哪些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6:0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中国关于户口管理的基本法律,其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户口登记义务

所有公民都必须履行户口登记义务。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负责。

居留在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该条例。

户口登记工作主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单位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条例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常住人口登记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出生和死亡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公民死亡后,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迁移登记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这些规定构成了中国户口管理的基本框架,确保了公民的户口信息准确无误,便于政府管理和公民自身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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