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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污吏在历史上怎么处理(历朝历代对贪官污吏如何惩治)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10 09:35:36    

首先我们对于贪官污吏那是骨子里的痛恨,但又是无可奈何,感觉好像从开始有人有制度产生的那一刻起,这个问题就没有得到过真正的解决。归根结底还是“欲望”二字,但这从没有彻底解决也不能就不解决了。同样也是从有人有组织开始,人们就各种办法制止。那我们就一起看看古人是怎么做的.


夏朝

早在奴隶社会的夏朝,统治者就认识到惩治贪污腐败的重要性,但主要以口头警告为主。《夏书》中说:“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其中的“墨”指的就是“贪污不廉洁”,触法者将受到严厉的刑罚。

商朝

商汤灭夏之后建立商朝,为了劝诫百官,制定《官刑》,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官场腐败的成文法典。《官刑》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风十愆”,其中最耐人寻味的一条是“不有功于民”。可见在商朝做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懒政作风是行不通的,为官一方就要一心一意为百姓谋福,否则还不如回家卖红薯。

盘庚掌权期间,也曾屡次训诫臣下,不要总想着敛聚金银财宝,应当忠于职守、为民着想。夏商周时期君主“口衔天宪”,天子的遗志即是法律,所以盘庚说的这些话,必然会给文武百官敲响警钟。

西周

西周制定了官场宝典《吕刑》,将官员的腐败乱象归总为五个方面,是谓“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惟官”是指官员之间相互偏袒包庇、官官相护;“惟反”是指施政断案不顾公平公正,全看个人好恶,甚至滥用职权公报私仇;“惟内”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搞裙带关系,自己做了官,就要把一大家子全都提上官场;“惟货”是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惟来”则是纵容包庇和自己有交情的人,合称为“五过”。


《吕刑》认为,“五过”的根源在于法官畏惧权势,不敢公正断案,才会酿成官场的诸多弊端。所以,一旦发现有法官量刑不当者,即与罪犯同罪。这种用惩治司法腐败遏制贪污现象的手段,出现在三千多年前的西周王朝,实在令人赞叹。

春秋战国


这一时期,魏国李悝、楚国吴起、秦国商鞅等人,都不约而同的制定了惩治贪污的法律。如李悝所著的《法经》,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的第一部法典,其中的《杂律》篇规定,如果丞相收受贿赂,则诛杀其手下;犀首以下收受贿赂,则直接将本人处死。刑罚之严苛令人咋舌,但却收获了显著的成效,更对秦汉至隋唐的惩贪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汉文帝曾经颁布《惩贪律》,规定如果官吏贪赃枉法、监守自盗,一但证据坐实,即剥夺所有官职贬为庶民,还要处以“笞刑”,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判死刑。


东汉沿袭西汉规制,并在原有基础上又加入了一些新的法条。

汉质帝即位之初就下诏,规定但凡犯了贪污罪的官员,其子孙后代永远不得参与察举选拔。

建和元年更将惩罚对象扩大到监察机构,说地方长官贪赃达到三十万钱,如果当地刺史不检举揭发,则以包庇纵容论罪。

《唐律疏议》全书共三十卷,涵盖国家主权、刑罚制度、户籍土地、婚丧嫁娶、税赋杂役等诸多内容,包罗万象十分全面。开创性地将官员非法获利定为“六赃”,主张对“贪财”和“枉法”分而治之,被西方人称作“研究东亚法制的必读书”。

武则天在位期间,也曾亲自编写《臣轨》,其中的《公正》和《廉洁》两篇则直指文武百官,敦促他们要奉公守法、克己爱民。



明清时期,轰轰烈烈的反贪运动更是达到历朝之最。尤其是明朝的明太祖朱元璋不辞劳苦,亲自撰写了旨在整顿吏治的《明大诰》,在官场掀起一场整肃之风,无数贪官受酷刑致死,落得身首异处的下场。惩罚贪官的办法可只是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办不到的,一时间再没有人敢轻易越过雷池,海晏河清、天下大治。

清雍正帝更有意思,对罪犯开刀问斩的时候,还会提前喊上文武百官亲临观看,以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

由此可见,人们一直没有放弃对贪官的惩治,但一直都没有成功,但也在前人的智慧基础上逐步的完善着,我们期待完美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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