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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承认怎么找证据 ?家庭暴力不会取证?来看这篇指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3-04-06 16:10:14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往往具有经常性、持续性等特点。


其实家庭暴力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仍然有很多家暴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因为缺乏足够的法律素养和取证准备,导致在后续的离婚诉讼中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那么在诉讼中什么样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家暴事实呢?



主要有以下8种: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包括: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8.受害人的陈述。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此外,由于家暴存在经常性、持续性的特点,即使受害人已经在准备维权,但因维权过程漫长,在此期间极有可能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因此,当受害人面临这种紧迫的现实危险时,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进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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