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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消防出台便民利企消防服务八项措施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0 13:54:00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济南市消防救援局制定了《便民利企消防服务八项措施》,持续巩固提升消防执法服务效能。

一、自主选择就近申报

单位申报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可自主选择现场或线上申报。选择现场申报非告知承诺制的(不包括自贸区),可自主选择在全市任一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就近办理,不受区域限制;选择现场申报告知承诺制的,在场所所属辖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办理,当场领取意见书;选择线上申报的,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消防安全检查”模块申报,全程网办、进展可查。

二、容缺受理提速办理

现场申报提交《申报表》即可完成窗口受理,其余材料可以容缺后补。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公众聚集场所,申报时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说明变更情形后,可以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办理安全检查许可文书并依法开展现场核查。单位手续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流程审批;单位提出加急办理申请且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24小时内到场检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流程审批。

三、规范检查无事不扰

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每年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每月公开上月检查结果和本月抽查单位名单。正式检查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被检查单位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检查时间的应当允许。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得开展监督检查。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非必要情况下无需到场陪同检查。

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

消防救援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行一次性告知并说明整改要求;涉及责令限期改正的,依法复查、说明整改时限;涉及行政处罚的,阐明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的情形;处罚决定书送达时,说明法律救济途径。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审慎适用顶格罚款、高额罚款以及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临时查封等行政手段,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落实“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等制度措施。

五、培训演练应需开展

社会单位和群众可登录“爱山东”APP和“济南消防”微信公众号预约消防宣传培训服务,全市10处消防科普教育基地、57处消防救援站、各区县消防主题公园免费对外开放;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结合监督检查一并组织宣传培训;消防宣传月及应急演练季期间,主动跟进指导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培训、教育和灭火疏散演练;指导村庄、社区建设消防宣传设施、微型消防站等,定期对相关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六、联络指导强化服务

消防救援机构实行监督执法人员联络指导服务街镇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度,其他单位可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申请消防技术指导服务。消防救援机构可采用辅导、提醒、建议、示范等方式,对单位消防管理、宣传培训、巡查检查、隐患整改等予以指导。指导服务性检查不录入监督执法系统,发现问题告知社会单位可不实施行政处罚。

七、执法文书网上送达

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决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文书当场送达或电子送达。选择电子送达的,填写《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信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系统,将执法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受送达人。

八、严守禁令接受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严格遵守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发现违反规定实施消防执法检查的,有权拒绝检查和投诉举报。推行“接诉即办”,及时受理并认真核查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回访制度,聘任社会消防监督员,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定期会商研判,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记者:李震 编辑:柏凌君 校对:杨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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