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之便”在刑法上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职务范围与权力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这包括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虽不具体管理,但对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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