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占地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确保被征地者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赔偿标准如下: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如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征用柴山、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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