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或者销售菌落总数超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具体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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