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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禁止行为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8:09:10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也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利益冲突: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避免利益冲突,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违规代理案件。

不正当交往:

律师不得向办案人员行贿或送钱送物,不得与司法人员等不正当交往。

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

律师应严格遵守委托授权和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案件。

谋取当事人或委托人利益:

律师不得违法违规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挪用、侵吞当事人的财物。

私自收费收案:

律师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转交所收律师费,不得瞒报、少报所收律师代理费。

不尽职尽责履行代理义务:

律师应尽职尽责地履行代理义务,避免因疏忽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丢失证据原件:

律师应妥善保管证据原件,避免证据灭失。

未通知或忘记缴纳费用:

律师应及时留意缴费通知,并通知当事人缴纳费用,避免因疏忽而导致案件被按撤诉处理或相关鉴定无法启动。

开庭迟到或忘记开庭时间:

律师应严格遵守时间安排,避免迟到或忘记开庭时间。

未经许可自行承接业务:

律师不得未经许可自行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或接受委托人赠与的价值物品或获得其他不当收益。

利用法律服务机会谋取私利: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为自身获取与当事人争议相关的权益。

收受贿赂或不当利益:

律师不得收受对方当事人赠送的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勾结串通,损害委托人的正当权益。

违反规定会见司法人员: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干扰司法公正:

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行贿或引荐贿赂,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公正和从业人员决策过程。

提供虚假证据:

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公平地取得有利证据。

扰乱法庭或仲裁庭秩序:

律师不得搞乱法庭、仲裁庭的秩序,干扰诉讼、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泄露秘密:

律师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代理人: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时在多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不正当竞争:

律师不得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行为。

聘用非律师执业:

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

拒绝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不得拒绝或懈怠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宣扬与司法人员的关系:

律师不得宣扬自己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或利用这种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

违反规定会见在押人员: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擅自转委托: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超越委托权限: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非法阻止或干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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