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之便”在刑法上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职务范围与权力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这包括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虽不具体管理,但对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
岗位职责是指 一个岗位所要求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它包括职务与责任的统一,由授权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两部分组成。具体来说,岗位是组织为完成某项任务而确立的,由工种、职务、职称和等级等性质所组成,必须归属于一个人。职责则是职务与责任的统一,由授权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两部分组成。例如,某
职务侵占属于 侵犯财产类犯罪。具体来说,它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这些单位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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