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之便”在刑法上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职务范围与权力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这包括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虽不具体管理,但对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
岗位职责是指 一个岗位所要求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它包括职务与责任的统一,由授权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两部分组成。具体来说,岗位是组织为完成某项任务而确立的,由工种、职务、职称和等级等性质所组成,必须归属于一个人。职责则是职务与责任的统一,由授权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两部分组成。例如,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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